标准编号:JS/T 303—2026
标准名称:《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
发布机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日
标准状态:✅ 现行有效
一、标准概述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行业标准,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我国首个面向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化文件,对规范全国各级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节能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天津大学共同起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
核算边界覆盖公共机构运行边界内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产生的碳排放。涉及家属区、周转住房、对外出租部分的,核算边界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核算范围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范围包括三大类:
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直接排放)
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在固定和移动燃烧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所产生的碳排放。
主要燃料排放因子推荐值:
- 无烟煤:2.429 tCO₂/t
- 天然气:2.184×10⁻³ tCO₂/m³
- 汽油:2.179×10⁻³ tCO₂/L
- 柴油:2.718×10⁻³ tCO₂/L
- 液化石油气:3.166×10⁻³ tCO₂/kg
2. 消耗外购电力蕴含的排放(间接排放)
以实际购入并消耗的电量为依据,包括办公运行用电和新能源公务用车外购电力。其中:
- 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力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
- 外购的绿电直连电力排放因子按0计
- 向居民、商户等转供电不纳入核算范围
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部分):
- 北京:0.5554 tCO₂/MWh
- 广东:0.4419 tCO₂/MWh
- 上海:0.5737 tCO₂/MWh
- 四川:0.1564 tCO₂/MWh
- 云南:0.1333 tCO₂/MWh
3. 消耗外购热力蕴含的排放(间接排放)
以实际购入并消耗的热力用量为依据,向居民、商户等转供热力不纳入核算。热力碳排放因子原则上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最新发布值,暂不适用时取 0.11 tCO₂/GJ。
四、核算方法
排放总量计算公式:
E总 = E直接 + E间接
其中:
- 直接排放 = 各化石燃料消耗量 × 对应排放因子之和
- 间接排放 = 外购电力排放 + 外购热力排放 – 转供电力排放 – 转供热力排放
核算原则上以自然年为统计周期。集中供热等按供热季统计的数据,需按自然年度合理拆分或折算。
五、核算原则
- 完整性原则:覆盖所有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间接排放
- 一致性原则:使用统一核算方法,保持各级各类公共机构跨年度可比
- 准确性原则:准确计量各类消耗量,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六、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 各级公共机构报送的消耗量数据结合”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综合信息平台”给定排放因子计算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等及时更新维护相关排放因子
- 各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和碳排放管理,建立健全碳数据管理体系
- 公共机构应定期维护能源计量器具,确保数据质量和可追溯性
- 煤炭消耗量不确定煤种时,按保守原则以无烟煤填报
- 外购电力优先采用电表记录数据,外购热力优先采用热量表计量数据
七、对企业能碳管理的启示
虽然本标准面向公共机构,但其核算框架和方法对企业碳排放核算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 核算边界设定思路可供企业借鉴,特别是多租户、多业态场景下的边界划分
- 排放因子体系(特别是省级电网排放因子)是企业碳排放核算的重要参考数据
- 绿电直连排放因子按0计的政策导向,鼓励企业积极采购绿色电力
-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体现了碳排放核算”可追溯、可核查”的核心原则
📎 标准原文
💡 数晰智能能碳管理平台
广州数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注能碳管理数字化领域,能碳管理平台提供覆盖能源监测、碳排放核算、配额管理、节能优化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高效应对碳排放管理要求:
- 自动采集能耗数据:对接电表/气表/水表,告别手工录入
- 一键碳排放核算:内置国家标准排放因子,自动计算碳排放量
- 可视化碳数据看板:实时掌握碳排放动态,识别减排重点
- 合规报告自动生成:支持全国碳市场报告格式,轻松应对核查
了解更多:www.sxiai.cn
📞 联系我们
如需了解更多能碳管理解决方案,欢迎联系:
- 市场合作:赵先生 131-8919-5857(市场总监)
- 技术咨询:麦先生 186-6563-2270(技术总监)
- 公司网站:www.sxiai.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