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发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炼化一体化生产的企业。本指南旨在规范石化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工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数据支撑。
炼化一体化企业是本指南的重点覆盖对象,涵盖原油炼制、石脑油裂解、催化裂化、催化重整、乙烯裂解等核心工艺过程,这些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石化行业中占比较大。
二、核算边界
指南要求企业以法人企业为核算单元,确定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排放(范围1)和能源间接排放(范围2):
- 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业过程排放、火炬燃烧排放、逸散排放等。
- 间接排放:包括外购电力、蒸汽、热力的间接排放。
对于炼化一体化企业,需分别核算各生产装置的排放量,包括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FCC)、催化重整装置、加氢裂化装置、乙烯裂解装置等。
三、排放源识别
石化企业的排放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工艺加热炉、锅炉、火炬系统燃烧天然气、燃料油、炼厂气等产生的CO₂排放。
- 工业过程排放:催化裂化过程中催化剂再生烧焦产生的CO₂排放,这是石化行业最重要的过程排放源之一。
- 火炬排放:事故排放、开停工排放的火炬燃烧产生的CO₂。
- 逸散排放:设备密封件泄漏、储罐挥发、阀门泄漏等产生的CO₂和CH₄排放。
四、核算方法与公式
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公式:
E_燃烧 = Σ(AD_i × EF_i)
其中,AD_i为第i种燃料的活动数据(消耗量),EF_i为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
活动数据获取方式包括:企业能源计量记录、购销结算凭证、燃料化验分析数据。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实测值,缺省时可参考指南提供的缺省排放因子。
2. 催化裂化过程排放
公式:
E_FCC = Q_焦炭 × 44/12 × OF
其中,Q_焦炭为催化剂烧焦量(吨碳),44/12为CO₂与碳的分子量比,OF为氧化率(通常取1.0)。
烧焦量可通过催化剂再生器的物料平衡计算或在线监测数据获取。
3. 乙烯裂解过程排放
乙烯裂解装置的排放包括裂解炉燃料燃烧排放和清焦过程排放。清焦排放量通常根据清焦频率和每次清焦的排放量估算。
4. 能源间接排放
公式:
E_间接 = AD_电力 × EF_电网 + AD_蒸汽 × EF_蒸汽 + AD_热力 × EF_热力
电网排放因子采用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五、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
活动数据应优先采用企业实测数据,需满足以下要求:
- 燃料消耗数据应来自经校准的计量器具,精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要求。
- 催化剂烧焦量应基于装置物料平衡计算,核算周期不低于月度。
- 电力、蒸汽、热力消耗数据应来自与供应商的结算数据。
排放因子优先级为:实测值 > 行业实测平均值 > 缺省值。指南中给出了主要燃料和工艺过程的缺省排放因子。
六、报告格式与要求
企业应按照指南规定的格式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容包括:
- 企业基本信息及排放边界说明
- 排放源识别与分类汇总
- 各排放源核算方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
- 年度排放总量及分装置排放明细
- 数据质量管理说明
- 不确定性分析与评估
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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